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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的单方房产不得生效 - 离婚买房行不通了

离婚转移的单方房产不得生效 - 离婚买房行不通了

婚前婚后财产的划分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最近,就出炉了已离婚转移的登记在配偶单方的婚内房产,不被诉请执行的新规。

话说,史丽丽(女方化名)与杨文(男方化名)结婚生子后,为小孩上学买了一套学区房。买房由杨文一手操办,从签订所有手续到办理房产证都是以杨文一个人的名义。新房交付后,杨文一家三口并没有住进去,为孩子申请到学位后,他们把房子租了出去,依然住在原来的房子里。由于双方性格问题争吵不断升级,史丽丽向杨文提出离婚,但杨文不同意离婚。

于是,史丽丽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半年以后,史丽丽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离婚案审理期间,史丽丽发现她和杨文的夫妻共同房产竟于两个月前被杨文卖给了公公婆婆。于是她把丈夫和公公婆婆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丈夫和公公婆婆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

法院查明,被告杨文在原告史丽丽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期间,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出售给父母亲,价款为56万元,但其父母并没有实际支付房款。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于三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之前登记在被告杨文名下,房屋权属以登记为准,故该房屋产权人应该是杨文。

因杨文和史丽丽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该房产权,所以该产权应为杨文和史丽丽共有。而杨文的父母在原告史丽丽向被告杨文提起离婚诉讼之后,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没有实际支付对价,应属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原告史丽丽的权益。

登记离婚多年,离婚协议处分给女方用于和子女共同生活的房产,可不被男方离婚后的债权人执行》,文章中法官认为:离婚处分房产未变更登记,放弃权利的一方在离婚后多年负债,债权人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在离婚协议放弃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协议前,登记显示的权利人(显示单方)和实际权利人(双方共有)是不统一的。而离婚协议后,登记显示和实际权属变得一致。配偶一方无需对物权进行任何变更登记,当然的取得了全额的完整物权。最高院的分析和认为无任何不当。

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如果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3、如果夫妻双方中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如果其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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