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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则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The Cod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GB 50319200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1年5月1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制的。

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规范暂时未工涉及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本规范共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等内容。经授权负责本规范具体解释的单位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邮编100835,,希望各单位在使用中注意积累经验,并将建议和意见寄给中

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

1.0.5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1.0.6 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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